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布補充通知,對首輪營改增試點改革實施以來未納入改革范圍的長途客運、班車、地鐵、城市輕軌服務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行業(yè)的適用增值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并對出租車管理費等增值稅征收進行了細化。該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通知稱,建筑圖紙審核服務、環(huán)境評估服務、醫(yī)療事故鑒定服務,按照“鑒證服務”征收增值稅;代理記賬服務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文印曬圖服務按照“設(shè)計服務”征收增值稅;組織安排會議或展覽的服務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征收增值稅。
另外,出租車公司向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出租車屬于出租車公司的,按照“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出租車屬于出租車司機的,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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