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從倉庫領用原材料用于研發(fā)新產品,原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ㄋ模﹪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研發(fā)領用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項目,屬于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所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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