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碼頭裝卸費可否計入運費抵進項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12號)規(guī)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chǎn)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jù)運費結算單據(jù)(普通發(fā)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60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不并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以外,可按(94)財稅字第0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guī)定,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納稅人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fā)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稅函發(fā)[1995]288進一步明確,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含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綜上所述,碼頭裝卸費不得計入運費計算扣除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