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的稅收籌劃——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二)

來源: 編輯: 2004/03/03 09:56:19 字體:
    案例(二)

    某企業(yè),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應站銷售價值117萬元的貨物,貨款結算采用銷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該企業(yè)應如何對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呢?

    分析:

    由于購貨單位為商業(yè)企業(yè),并且貨款結算采用了銷售后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以選擇委托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銷處理,5月份可不計銷項稅額,10月份按規(guī)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并計算銷售,計提銷項稅額:

    30/(1+17%)×17%=4.36(萬元)

    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申報計算銷項稅額。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

    117/(1+17%)×17%=17(萬元)

    此時,如果不進行會計處理、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法規(guī)定。

    因此,此類銷售業(yè)務選擇委托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yè)最有利。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知道:如果企業(yè)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yè)企業(yè),且貨款在銷售后付款的銷售業(yè)務,就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此時,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交付給委托方,委托方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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