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避稅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3/08/29 15:26:10 字體:
    根據(jù)《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可以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有以下幾種消費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chǎn)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chǎn)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chǎn)的化妝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fā)品為原料生產(chǎn)的護膚護發(fā)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寶石為原料生產(chǎn)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chǎn)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業(yè)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過程中代扣消費稅可以在最終加工銷售繳納消費稅中扣除,而多繳了消費稅。

    例:某首飾廠外購寶石一批,價格10000元,該廠將寶石委托另一寶石廠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費7000元,對方代扣消費稅1888.89元,然后該廠又進行鉆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銷售款60000元,結果該廠繳納了消費稅:

    60000×19%=6000(元)

    如果該廠了解對方代扣消費稅可以扣除,那么該廠實際只需繳納:

    (6000-1888.89)=4l1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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