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籌劃——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3/09/28 14:24:53 字體: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工資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達到了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因而,對其籌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現實意義。尤其是在現代經濟中人們的收入形式多樣化,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具體稅率見附表)。

    由此可見,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時候將這兩種收入合并就會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籌劃,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義及相互的區(qū)別。

    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被雇傭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具體范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較為明確的界定。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wěn)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案例1]

    張先生2000年4月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4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張先生同月為維佳電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當月報酬為2400元,張先生繳納了320元的個人所得稅。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張先生覺得自己繳稅太多,詢問有沒有辦法少繳一點稅?

    [籌劃分析1]  

    如果張先生與維佳電子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應分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張先生工資、薪金所得400元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800元,不用納稅。勞務報酬所得2400元應納稅額為:

    (2400-800)×20%=320(元)。

    [籌劃分析2]  

    如果張先生與維佳電子公司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維佳電子公司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400+400-800)×10%-25=175(元)。

    [籌劃結果]  

    如果張先生與維佳電子公司建立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其每月可以節(jié)稅145元,

    一年可以節(jié)稅145×12=1740(元)。

    這種節(jié)稅方法原理在于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關鍵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須屬于工資、薪金收入,而劃分的標準一般是個人和單位之間是否有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

    [案例2]  

    陳先生是一高級工程師,2002年5月獲得愛可信電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62500元。

    [籌劃分析1]  

    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wěn)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

    (62500-800)×35%-6375=15220(元)。

    [籌劃分析2]  

    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wěn)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籌劃結果]  

    因此,如果陳先生與該公司不存在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jié)省稅收2220元。

    兩項收入分別計算。在兩項收入都較大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能節(jié)稅。

    [案例3]

    方女士2002年7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該月方女士還獲得鐵道工程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

    [籌劃分析1]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800)×25%-1375=8425(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0×(1-20%)×30%=9600(元)。

    方女士該月應納稅額為18025元。

    [籌劃分析2]  

    如果方女士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籌劃分析3]  

    如果方女士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籌劃結果]  

    可見,分開繳稅比轉化后繳稅少。

    [特別提示]  

    個人所得如果涉及這兩項收入的話,需要納稅人自行計算,考慮何種方式有利于合法減輕稅負。但應注意,收入性質的轉化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同時,因為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只有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收入情況下才自行申報繳納,因此要考慮是否有可自行選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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