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 降低個人所得稅負
近年來,隨著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也成了大多數(shù)人常涉及的稅種之一。
個人所得的稅收籌劃就成為生活中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我國于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適用于中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法》,仔細研究分析《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總體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標準、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稅率檔次。具體的稅收籌劃根據(jù)情況有不同的做法。
常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將工資發(fā)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nèi)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實例一,某企業(yè)為季節(jié)性生產(chǎn)企業(yè),該企業(yè)職工實行計件工資,其一年中只有四個月生產(chǎn)。期間,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元/月,若按其企業(yè)實際情況,則在生產(chǎn)四個月中,企業(yè)每位職工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當?shù)販视杩鄢M用標準為800元/月)(2000-800)×10%-25=95(元),四個月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共380元。若企業(yè)將每名職工年工資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chǎn)月份照發(fā)工資,則該企業(yè)職工的工資收入達不到起征點。
實例二,劉某為某縣國有企業(yè)的負責人,月工資收入1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企業(yè)發(fā)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縣政府因其企業(yè)經(jīng)營得好,又發(fā)給其3000元獎勵金。此處可以三個月時間做一下比較。若劉某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5000元獎金,那么劉某12月、1月、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分別為(當?shù)販视杩鄢M用標準為800元/月):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5000-800)×20%-375=765(元);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800)×10%-25=45(元);2月應納所得稅為同上45元。這樣,劉某三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855元。
如果劉某在12月和1月分兩次領取政府獎3000元,在1月和2月分兩次領取本單位獎金2000元,那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500-800)×15%-125=205(元);1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2月應納所得稅為(1500+1000-800)×10%-25=145(元)。
三個月共納稅款705元,這樣,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50元。
該例通過將收入均衡攤入各月的做法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實例三,陳某為某行政單位軟件開發(fā)員,利用業(yè)余時間為某電腦公司開發(fā)軟件并提供一年的維護服務,按約定可得勞務報酬24000元,陳某可要求對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該報酬,亦可要求對方按軟件維護期12個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盡管后一種付款方式會有一定的違約風險,但考慮個人所得稅因素后,兩種付款方案利弊會有新變化。
若對方一次支付,則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4000×(1-20%)×20%=3840(元)
若對方分次支付,則陳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20%=240(元)
12個月共計繳稅2400元,比一次支付報酬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1440元。
該例中陳某可以要求對方按月支付勞務報酬,因為是多次勞務報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費用。經(jīng)過多次分攤,多次扣除來實現(xiàn)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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