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勞資關系 巧妙節(jié)省個人所得稅
如今,個人的工資并不一定能真實反映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因為兼職和其他勞務所得大行其道,個人的收入來源呈現(xiàn)多樣化。因此,在稅務實踐中,許多個人往往難以區(qū)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從而不知道在這兩個方面進行合理的節(jié)稅。那么,在收入多元化的年代里,個人如何籌劃所得稅收才能取得更多的報酬呢?
同學聚會,除了回憶往昔的美好時光以外,談論最多的恐怕就是各自的收入狀況了,而談到收入就不能不提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辛苦所得被劃走,確實讓每一位高收入者都覺得不是滋味。
2006年五一長假期間,在廣州地稅局工作的梁興平參加了一個高中同學的聚會,酒酣飯飽之際,幾個非常要好的同學就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拿梁興平開涮了,他們開玩笑說:每個月賺的錢都被你征收了,你小子得給我們喝一杯賠罪酒!
原來,梁興平的這幾個要好朋友許海峰、林建每個人都有一肚子的“個稅”牢騷:
許海峰是一個美術設計師,是公司里的頂梁柱,每個月的收入不菲,為此,個人所得納稅就自然不少,經常日夜顛倒做設計的許海峰很辛苦,拿他自己的話說,一年365天,300天都是熊貓眼;余翔是同學中比較風光的一個,建筑設計師的他在公司有不錯的收入,同時還在一家設計院兼職工作,每個月雙收入的他收入不菲,當然,稅收也不菲,因為余翔花錢大手大腳,又月供著兩套房子,因而時常感到日不敷出。
梁興平聽了老同學的埋怨后,依據(jù)他們各自的情況思量一會,告訴他們可以巧妙的節(jié)稅。兼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是一個非?,F(xiàn)實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即使是稅務人員也難以區(qū)分。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其工資、薪金收入額減除16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表見鏈接)。
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影視、廣告、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減去20%費用后乘以20%的稅率為應納稅額。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收入的20%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中超過2萬元、不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顯而易見,相同數(shù)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梁興平認為這3位老同學可以充分認識這一區(qū)別,并加以合法利用,能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尤其是對高收入人群,納稅籌劃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實惠。
許海峰每個月從公司取得工資類收入31000元。由于許海峰和該公司存在穩(wěn)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31000-1200)×25%-1375(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shù))=6075元。如果許海峰和公司不存在穩(wěn)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31000×(1-20%)=24800元,其中超過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24800-20000=4800元。許海峰最后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24800×20%+4800×20%×50%=4960+480=5440元。因此,梁興平根據(jù)許海峰已經是華南地區(qū)著名美術設計師,并不存在失業(yè)問題的現(xiàn)實,建議許海峰與該公司解除穩(wěn)定的雇傭關系,改為兼職用工形式,這樣他可以節(jié)省稅收6075-5440=635元。
余翔在本公司獲得工資收入共10000元。另外,余翔還可每月從某民營設計公司獲得勞務報酬30000元。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0000-1200)×20%-375=1385元;3000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1-20%)=24000元,其中超過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24000-20000=4000元。余翔最后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稅額為24000×20%+4000×20%×50%=4800+400=5200元。那么,余翔共納稅1385+5200=6585元。
梁興平假設余翔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10000+30000-1200)×25%-1375=8325元,這比分開納稅多出了8325-6585=1740元。如果余翔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30000)×(1-20%)=32000元,其中超過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32000-20000=12000元。那么,余翔最后納稅稅額為32000×20%+12000×20%×50%=6400+1200=7600元。這也比分開納稅多出了7600-6585=1015元??梢?,余翔分開繳稅比轉化后繳稅少,那么余翔按現(xiàn)在分別納稅是比較省稅的。因此,梁興平根據(jù)余翔與設計公司良好關系的這一事實,建議余翔與兼職公司簽定一個比較正式的用工協(xié)議(最好用其親屬的名義),這樣,按照公司的工資結算,個人所得稅可以節(jié)省一大部分。
梁興平在為幾個同學籌劃節(jié)稅的時,加上憑借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發(fā)現(xiàn),一般而言,當工資薪金比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的;當工資、薪金收入相當高時,適用的稅率已累進到比較高的水平,此時,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用以節(jié)約應納稅額;當兩項收入都較大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亦能節(ji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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