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哪些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使用;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使用;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