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哪些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9:23:13 字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使用;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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