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會計——消費稅的會計處理(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6:04:51 字體:
  六、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進口應稅消費品時,進口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應計入應稅消費品成本中。按進口成本連同應納增值稅、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物資采購”等賬戶;由于進口貨物在海關交稅,與提貨聯(lián)系在一起,即交稅后方能提貨。為了簡化核算,關稅、消費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賬戶,直接貸記“銀行存款”賬戶。若特殊情況下,先提貨后交稅時,可以通過“應交稅金”賬戶。

  [例12] 企業(yè)從國外購進化妝品一批,CIF價為USD40000,關稅稅率為50%,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當日匯率為USD1=¥8.50。

  組成計稅價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728571×30%=218571(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728571×17%=123857(元)

  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物資采購            728571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3857
    貸:應付賬款            340000
      銀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業(yè)是從國外購進的設備,則借記“固定資產”852428元。

  七、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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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銷售金銀首飾應交的消費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繳消費稅。

  隨同首飾銷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及應交消費稅,均與主營業(yè)務收入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一起計算和處理;隨同首飾銷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其應交消費稅(稅率同商品)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

  [例13] 某金銀首飾商店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的企業(yè)。8月份實現(xiàn)以下銷售業(yè)務:

  (1)銷售給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項鏈一批,銷售額為2648000元;

 ?。?)銷售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首飾一批,銷售額為1845000元;

 ?。?)門市零售金銀首飾銷售額3415800元;

  (4)銷售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其包裝物金額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銀首飾銷售額內,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換出金銀首飾按同類品種銷售價計算為1644000元,收回舊金銀首飾作價916000元,實收回金額為728000元。

  該商品8月份應交消費稅、增值稅如下:

  (1)消費稅稅額。

  金銀首飾零售應納消費稅稅額=(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255931.62(元)

  包裝物應納消費稅稅額=314500÷1.17×5%=13440.17(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銀首飾銷項稅額=(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254919.60(元)

  包裝物銷項稅額=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據(jù)以上計算,作會計分錄如下:

  金銀首飾銷售(批發(fā)、零售、以舊換新)時:

  借:銀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資(換四日金銀首飾金額) 916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批發(fā))      2263247.80
      主營業(yè)務收入(零售)      6034632.4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54919.60

  計提金銀首飾消費稅(不計算附加稅)時: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55931.62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5931.62

  隨金銀首飾銷售包裝物作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1450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68803.4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696.58

  計提包裝物收入的消費稅時: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3440.17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3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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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受托代銷金銀首飾時,消費稅由受托方負擔,即受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續(xù)費的方式代銷金銀首飾,收取的手續(xù)費計入代購代銷收入,根據(jù)銷售價格計算的應交消費稅,相應沖減代購代銷收入,銷售實現(xiàn)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不采用收取手續(xù)費方式代銷的,通常是由雙方簽訂首飾的協(xié)議價,委托方按協(xié)議價收取代銷貨款,受托方實際銷售的貨款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己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受托方交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八、減免和返回稅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對法定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不作會計處理。

  對企業(yè)應收到的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回的消費稅、營業(yè)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貸記“補貼收入”;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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