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與會計核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5:06:48 字體:
  (一)通常情況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按月計征,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為:

  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例一:李某1996年1月份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合計收入為5000元,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800=4200(元)

  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200×15%-125=505(元)

  例二:某涉外企業(yè)外籍專家1996年1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20000元人民幣,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800+3200)=16000(元)

  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0×20%-375=2825(元)

  (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的特殊規(guī)定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的征稅規(guī)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jù)以計算應納稅款。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的征稅規(guī)定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shù)進行劃分計算。

  3、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規(guī)定

  外籍個人在華受雇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內、境外雇主分別支付的,應合并計算征稅,僅允許扣除費用4000元。不應區(qū)別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兩部分而分別扣除費用,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4、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一定期限的實物福利的征稅規(guī)定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5]115號文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實物其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業(yè)規(guī)定該財產所有權需達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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