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問:納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1)納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納稅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問:納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1)納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納稅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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