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所有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便。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納稅人所有來自外國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其在國外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允許抵免額,在向居住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綜合抵免限額在不同條件下對跨國納稅人和居住國利益有不同的影響。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jīng)營普遍盈利且各外國稅率高低不等時,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對納稅人有利。因為這種方法把來源于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計算,使高稅率國出現(xiàn)的超限額與低稅率國出現(xiàn)的不足限額互相沖抵,可以增加納稅人獲得抵免的稅額。但如果跨國納稅人對外投資所在國全是高稅國或全是低稅國,則各國同時發(fā)生超限額或不足限額,就不會出現(xiàn)超限額和不足限額的互相沖抵。因此當跨國納稅人國外經(jīng)營活動盈虧并存時,即在有些國家盈利。在有些國家虧損,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因盈虧互抵,計算抵免限額的基數(shù)減少,抵免限額變小,這對跨國納稅人不利,但對居住國是有利的。由于綜合抵免限額能給本國居民帶來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所以常被一些資本過剩的國家作為鼓勵對外投資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