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中國國民政府時期中央政府允許地方政府開辟特別稅收的一種財政制度。1946年7月,國民政府頒行《改訂財政收支系統(tǒng)法》,明確劃分地方稅源,對地方法定收入不敷支出者,賦予開辟特別稅課權力,但課稅收入必須報中央備案。1947年2月,行政院公布《縣市特別稅課限制條例草案》,規(guī)定特別稅課限制條件:(1)凡與中央或地方稅源重復、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央收入、交通運輸、貨品流通以及征收附加稅捐情形者,不得開辟特別稅課。(2)每個縣市最多以三種為限。(3)稅率不得超過5%。當年9月,限制條件再作修改;規(guī)定征收物品價格每3個月公告一次;不得招商包征;違反特別稅課罰款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倍,取消每縣市開辟特別稅保種類限制。由于當時中央政府難于控制地方政府行為,各地紛紛開征特別稅課,征收范圍不斷擴大,名目繁雜,形成苛捐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