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我國的契稅起源于東晉,后歷代延襲,政部經政務院批準,規(guī)定對國營、集體單位免征契稅。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買賣和轉讓,征收土地契稅規(guī)定自然停止?!拔幕蟾锩睍r期,契稅曾一度停征。改革開放以后,房地產交易日益活躍,產權變動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財政部先后于1981年、1990年發(fā)布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恢復征收 契稅,并對契稅政策作了一些調整。但契稅的征收對象仍只限于房產。為了適應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變化,按照公平稅負、合理負擔、規(guī)范稅制、統(tǒng)一稅政。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要求,1997年7月18日,國務院重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后的契稅暫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行為均征收契稅。契稅的稅率為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凡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變動,承受人申報納稅時,契稅征收機關首先要查明其土地房屋權屬的合法性,再準予繳稅,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資料,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契稅屬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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