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印花稅優(yōu)惠政策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9/05 09:51:35 字體:
    從200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稅總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稹保┑淖C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實行以下優(yōu)惠政策: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鹳I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對社?;鸪钟械淖C券,在社?;鹱C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