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委會今年3月3日通過了《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適用于成員國關聯公司間支付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該指令是歐委會1997年12月1日同意實施的三個基本稅法之一,旨在消除雙重征稅,減少公司過重的管理負擔。指令內容如下:
1.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由收受方所在國或公司常設機構所在國征稅。該指令適用于在不同成員國交叉持股25%以上的關聯公司或其常設機構間的支付,以及直接持有收受公司25%以上股份第三方的支付。但如果公司完全通過位于第三國的常設機構從事經營活動,則該常設機構支付或收受的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適用該指令。
2.對交叉持股25%未持續(xù)達到2年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是否對另一成員國公司或常設機構適用該指令。收入來源國也可將此作為免稅條件。如果所支付的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按收入來源國法律屬于利潤分配或資本償還,或在以下債務償還情況下可不允許其享受指令中的優(yōu)惠:(1)債權人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或有權將對利息的分享權轉為對利潤的分享權;(2)合同對當事人償還債務未作規(guī)定,或債務償還期超過50年。
3.如果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與收受方存在特殊關聯,并由此導致支付額超過無此關聯的支付額時,只能對正常支付額適用該指令。
4.允許希臘和葡萄牙有8年的過渡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收預提稅。但該
稅率在前4年不得超過10%,在后四年不得超過5%。西班牙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保留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率最高不超過10%的預提稅。若上述三國與其它成員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規(guī)定了更低的稅率,則按協定執(zhí)行。收受公司所在的成員國將允許抵扣此類預提稅。
5.該指令將自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之日起生效,各成員國須在2004年1月1日前實施該指令。歐委會將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對實施效果進行審查,并作適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