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繳了兩次消費稅
一家小型私營白酒廠由于生產(chǎn)能力較小,自產(chǎn)產(chǎn)品的成本較高,因此從1996年起,該廠使用從四川一些酒廠外購酒和酒精進行加漿降度或再用自產(chǎn)的少部分白酒進行勾兌的辦法生產(chǎn)白酒,以降低產(chǎn)品成本。可該廠外購的糧食酒精以及外購酒精,只能抵扣5%的消費稅,而該廠銷售時卻要繳25%的消費稅,這著實不能讓人理解。
最近,該市國稅稽查局在對該廠2001年度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要求該廠作如下處理:
1.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10萬瓶糧食白酒,并已按40萬元銷售收入以25%的稅率申報繳納了10萬元消費稅,可稽查局還要求另外每瓶補繳0.5元的消費稅,計5萬元。這樣,該廠2001年5月~12月銷售的10萬瓶糧食白酒豈不是征收了兩道消費稅嗎?
2.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300噸散裝白酒。稽查局同樣將它們折合成“瓶”,按瓶補征0.5元的消費稅,共補稅30萬元。既然是按“瓶”征收,那么我們銷售的散裝白酒就不應再按銷售金額征收消費稅。
3.對2001年5月、6月兩月抵扣的外購的300噸糧食白酒的消費稅45萬元予以補繳,認為不合理。其實這300噸外購的糧食白酒的購貨合同早在2000年12月就簽訂了,而且合同規(guī)定應在2001年3月底前到貨。但因四川酒廠的原因,直到4月底才送來了200噸白酒,剩余的100噸白酒到5月20日才到貨。而發(fā)票卻是分兩次開出的,在5月17日接到200噸、金額為120萬元時開了一份;6月3日接到100噸、金額為60萬元時開了一份。所以,該廠均是在5月、6月間發(fā)票送來后才進行賬務處理的,消費稅也是在5月、6月計算抵扣的。
該市國稅稽查局對我廠作出的以上3項補征消費稅的決定正確嗎?
答:
首先,為什么外購的糧食酒精只能抵扣5%的消費稅,而用糧食酒精生產(chǎn)出來的酒卻要繳25%的消費稅?
這是因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酒精”產(chǎn)品的消費稅稅率是5%,生產(chǎn)銷售“酒精”的納稅人一律按5%繳納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計算扣除外購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時,應以消費品的適用稅率來確定消費稅的扣除率。因此,該廠外購的糧食酒精在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抵扣消費稅時,抵扣率只能是5%。第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
“外購酒精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币虼耍搹S用外購的糧食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銷售時均應當按照糧食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25%繳納消費稅。
其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二條規(guī)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diào)整為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币虼耍?001年5月1日后,該廠銷售的糧食白酒,既要按銷售數(shù)量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又要按銷售額繳納從價定率消費稅,并不是單獨從量征收或者單獨從價征收。
還有,財稅[2001]84號第一條第1項規(guī)定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因此,從量征收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并不是按“瓶”征收,而是按“斤”征收。所以,對容量大小不同的瓶裝酒還應統(tǒng)一換算成“斤”征收消費稅。同樣,對銷售散裝白酒也應按“斤”征收消費稅。
至于第三個問題,該市國稅稽查局對該廠5月、6月抵扣的外購白酒的消費稅進行補繳是有依據(jù)的。根據(jù)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guī)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購的酒和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不再準予扣除外購部分的已納消費稅額,對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低扣。因此,該廠外購的白酒不論是2001年5月1日前到貨還是2001年5月1日以后到貨,未抵扣的消費稅5月1日后均不能再計算抵扣消費稅了。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應該是當期實際生產(chǎn)領用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因此,在計算抵扣外購白酒或酒精已繳納的消費稅時,不可以憑當期購進的買價金額來計算,而應該以生產(chǎn)實際領用的買價金額來計算。所以,對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扣減的消費稅額進行必要的清理,對多扣減的部分還應進行及時調(diào)整。
最近,該市國稅稽查局在對該廠2001年度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要求該廠作如下處理:
1.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10萬瓶糧食白酒,并已按40萬元銷售收入以25%的稅率申報繳納了10萬元消費稅,可稽查局還要求另外每瓶補繳0.5元的消費稅,計5萬元。這樣,該廠2001年5月~12月銷售的10萬瓶糧食白酒豈不是征收了兩道消費稅嗎?
2.2001年5月~12月該廠銷售了300噸散裝白酒。稽查局同樣將它們折合成“瓶”,按瓶補征0.5元的消費稅,共補稅30萬元。既然是按“瓶”征收,那么我們銷售的散裝白酒就不應再按銷售金額征收消費稅。
3.對2001年5月、6月兩月抵扣的外購的300噸糧食白酒的消費稅45萬元予以補繳,認為不合理。其實這300噸外購的糧食白酒的購貨合同早在2000年12月就簽訂了,而且合同規(guī)定應在2001年3月底前到貨。但因四川酒廠的原因,直到4月底才送來了200噸白酒,剩余的100噸白酒到5月20日才到貨。而發(fā)票卻是分兩次開出的,在5月17日接到200噸、金額為120萬元時開了一份;6月3日接到100噸、金額為60萬元時開了一份。所以,該廠均是在5月、6月間發(fā)票送來后才進行賬務處理的,消費稅也是在5月、6月計算抵扣的。
該市國稅稽查局對我廠作出的以上3項補征消費稅的決定正確嗎?
答:
首先,為什么外購的糧食酒精只能抵扣5%的消費稅,而用糧食酒精生產(chǎn)出來的酒卻要繳25%的消費稅?
這是因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酒精”產(chǎn)品的消費稅稅率是5%,生產(chǎn)銷售“酒精”的納稅人一律按5%繳納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計算扣除外購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時,應以消費品的適用稅率來確定消費稅的扣除率。因此,該廠外購的糧食酒精在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抵扣消費稅時,抵扣率只能是5%。第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第二條第1項規(guī)定:
“外購酒精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币虼耍搹S用外購的糧食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銷售時均應當按照糧食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25%繳納消費稅。
其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二條規(guī)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diào)整為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币虼耍?001年5月1日后,該廠銷售的糧食白酒,既要按銷售數(shù)量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又要按銷售額繳納從價定率消費稅,并不是單獨從量征收或者單獨從價征收。
還有,財稅[2001]84號第一條第1項規(guī)定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因此,從量征收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并不是按“瓶”征收,而是按“斤”征收。所以,對容量大小不同的瓶裝酒還應統(tǒng)一換算成“斤”征收消費稅。同樣,對銷售散裝白酒也應按“斤”征收消費稅。
至于第三個問題,該市國稅稽查局對該廠5月、6月抵扣的外購白酒的消費稅進行補繳是有依據(jù)的。根據(jù)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guī)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購的酒和酒精生產(chǎn)、勾兌的白酒,不再準予扣除外購部分的已納消費稅額,對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低扣。因此,該廠外購的白酒不論是2001年5月1日前到貨還是2001年5月1日以后到貨,未抵扣的消費稅5月1日后均不能再計算抵扣消費稅了。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5]09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應該是當期實際生產(chǎn)領用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因此,在計算抵扣外購白酒或酒精已繳納的消費稅時,不可以憑當期購進的買價金額來計算,而應該以生產(chǎn)實際領用的買價金額來計算。所以,對2001年5月1日前計算扣減的消費稅額進行必要的清理,對多扣減的部分還應進行及時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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