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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不得扣除項目——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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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2 14:27:3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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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jù):財稅字[1998]45號、京國稅[1998]082號、國稅發(fā)[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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