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貸款出資其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9 12:51:26 字體:
  一家電腦經銷企業(yè)于2000年元月10日成立,在工商局注冊資本金50萬元,其中老板以房屋、汽車等固定資產30萬元出資,另20萬元是從農行貸款出資的,用于購買商品等流動資產開支。其貸款年利率為4.5%,全年應付利息9000元,請問這借款利息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借款費用稅前扣除的限定條件,按照因家稅務總局《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有關規(guī)定,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借款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安排借款時發(fā)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這時,作為借款的會計主體是企業(yè),并且對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范圍之內。對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所得稅前直接扣除,要構成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的一部分。對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fā)生當期稅前扣除。對于企業(yè)從關聯(lián)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資本化。對屬于資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即企業(yè)的所有者在企業(yè)注冊資本范圍內以貸款方式投入企業(yè)的資本(或稱“股東借款”)利息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因為投資者以貸款出資,貸款是投資者(股東)的債務,不是一個會計主體,由此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應由投資者(股東)負擔,而不能由企業(y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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