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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土地出讓費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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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1 14:39:0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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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quán)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chǎn)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期間內(nèi)平均攤銷。
依據(jù):國稅發(fā)[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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