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企業(yè)給予的私車公用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取得企業(yè)給予的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公而發(fā)生的各種汽車費用,如油費、過路費等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guī)定,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fā)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因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包括為個人報銷的油費、過路費),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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