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是否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國稅發(fā)〔1999〕124號文件對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yè)(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yè)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yè)改制、盤活國有企業(yè)資產,而發(fā)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2、對不屬于第一條所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轉讓股份的面值,稅率為4‰。
3、凡屬于第一條范圍內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企業(yè)(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按所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guī)程》的要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1、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yè)(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yè)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yè)改制、盤活國有企業(yè)資產,而發(fā)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2、對不屬于第一條所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轉讓股份的面值,稅率為4‰。
3、凡屬于第一條范圍內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企業(yè)(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按所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guī)程》的要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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