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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否征收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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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7 10:49: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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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8號文的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在1996年1月1日到1997年12月31日期間,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繼續(xù)免征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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