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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是否征稅?

2009-3-5 8:49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我公司是配電箱生產企業(yè),主要銷售配電箱給電力部門,同時也為其安裝(公司工商執(zhí)照有此安裝范圍),在賬務上我們也分開核算,請問我們的安裝收入要合并申報增值稅嗎?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yè),發(fā)生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如果你單位符合《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7號)規(guī)定的要求,對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勞務可以分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

責任編輯: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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