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款后提貨”銷售如何做納稅籌劃
為了吸引客源,一些企業(yè)在經營中會采取“先付款,再分期提貨”的銷售模式。這種銷售模式有利于迅速回籠資金,但是在納稅方面卻會因此造成一些麻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可以通過哪些方法來做納稅籌劃?
例如有一石油銷售公司規(guī)定,客戶提前付款鎖定油價,分次提貨,兩個月內提貨免費,過期則收租金。因此,該公司取得租金收入3000萬元,財務人員申報并交納了5%營業(yè)稅150萬元,結果在稅務檢查時被罰。
稅務機關認為,此為混合銷售行為,應補交增值稅436萬元,罰款一倍,滯納金200萬元。公司負責人卻覺得很虧,其儲油的倉庫還是從中石化租的,每年需支付租金2800萬元。因此,公司實際的租金收益只有200萬元。要公司為全部租金收入交稅,這并不公平。
那么,是否有辦法減少納稅金額?實際上,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案,實現(xiàn)節(jié)稅目標:
方案一,銷售條款需明確,“提貨前,成品油所有權不發(fā)生改變,仍屬于石油公司”,收款作預收處理,可推遲納稅時間。
企業(yè)在客戶提貨時做銷售交納增值稅,3000÷1.17%×17%=436萬元,不需交納營業(yè)稅。
方案二,單獨成立倉儲公司,由其收取租金,避開“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的爭論。此時,倉儲公司需交納營業(yè)稅3000×5%=150萬元。
方案三,如果可能,改由中石化的倉儲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2800萬元,該石油公司再向客戶收取200萬元的代購傭金,即可只繳200×5%=10萬元營業(yè)稅。
無論采取哪種方案,企業(yè)都應當在發(fā)生混合銷售、兼營銷售業(yè)務事項時,提前做好稅務安排,以此減少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