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不需要或需要少量初始凈投資,在未來日期了結,其價值隨著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或相應的指數等的變動而變動的金融工具。包括期貨、期權、遠期合約和掉期等。本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fā)展,不確定性因素的增多,衍生金融工具在國際市場上異軍突起,層出不窮。一方面,它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使用不當而引發(fā)的災難性事件時有發(fā)生,如1995年巴林銀行的倒閉。因此,應該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jiān)控。同時,以“表外業(yè)務”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廣泛運用,也在會計要素定義、確認和計量等方面向傳統(tǒng)財務會計理論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挑戰(zhàn)之一:對會計要素定義的影響
傳統(tǒng)的會計要素,例如資產,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FAC)NO.6的定義,“資產是作為過去的交易和事項的結果而由特定會計主體所擁有和控制的,預期能夠為企業(yè)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點之一就是契約所體現的交易并未發(fā)生。無論是
金融資產或是
金融負債,都來自于雙方簽定的合約,這種合約盡管被當事人所控制,并代表一定的未來經濟利益,但其立足點不在于過去發(fā)生的交易事項,而在于未來期間契約的履行情況。也就是說,金融工具并不符合資產定義中的“過去的交易和事項”。例如外匯遠期合同,在合同簽定時,雙方就承擔了在未來約定的時間以某一特定的遠期匯率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的權利(或義務)。顯然,依照會計要素的傳統(tǒng)定義,由于它僅僅是一種合同,在簽定時并不意味著任何交易或事項的發(fā)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資產或負債,因而無法在
財務報表上予以反映。
為了解決這種定義上的矛盾,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和FASB都做了大量的努力。其中FASB1998年6月頒布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避險活動會計”對這一問題的論述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按照SFAS133的思路,資產和負債定義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資產和負債分別代表著一定的未來經濟利益或損失。當衍生工具處于盈利頭寸時,可以向合約的另一方收取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這就代表了一定的未來經濟利益。而當衍生工具處于虧損頭寸時,則需要向另一方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這也代表了一定的未來經濟損失。可見,FASB繞開了以往強調的“過去交易和事項”,而著眼于“未來經濟利益或損失”,衍生金融工具在這一重要的方面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因而應當在報表中予以反映。
我們應該看到,雖然FASB的新解釋將金融工具納入資產和負債的行列,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不符合會計要素定義的事實。所以,筆者建議,有必要對現有財務報表要素定義進行重新修訂,擴大其內涵和外延,不再局限于“過去”,而主要包括“由現在契約約定的在未來需要由企業(yè)承擔的經濟責任”,從而為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鋪平道路。此外,在暫不改變現有要素定義的基礎上,通過設置衍生工具特例也可解決問題。
挑戰(zhàn)之二:對會計確認的影響
在傳統(tǒng)會計理論中,某一要素一旦確認,一般不進行二次確認。而衍生金融工具由于不是過去交易和事項的結果,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往往需要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就初次確認而言,不以交易發(fā)生時間為確認標準,而以合約簽訂時間為確認標準。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傳統(tǒng)意義上的確認標準有二:
。1)與可確認的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業(yè);
(2)可確認的項目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
而IASC的E48號意見稿中對行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也設立了兩個標準:
。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企業(yè);
。2)企業(yè)所獲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計負債的金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
同時,該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盡管某項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只有在合同到期日才引起實際的交易,但這樣的權利和義務仍然相應構成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且符合上述的確認標準。不難看出,IASC的初始確認標準強調“風險與報酬的實質轉移”。對許多衍生金融工具而言,風險和報酬是否已實質上全部轉移往往是很難判斷的。1998年底,IASC39號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又進一步規(guī)定,企業(yè)在其成為合同的締約方時,無論涉及何種金融工具,都要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對于已確認的資產或負債,從過去的事項到未來交易這段時間內,雖然風險和報酬既定且沒有發(fā)生“實質”的變化,但由于匯率、價格等因素變動會引起公允價值“量”的變動,因而需要再確認。按照FASB的SFAS133觀點,這部分價值的增減不能作為資產或負債處理。但是只要其變動的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就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認為變動期間的盈利(凈收益減其他全面收益。這也和傳統(tǒng)意義上建立在已發(fā)生交易基礎上的損益確認“實現原則”相悖。再確認的利得和損失本身就是未實現的,只是由于外部因素變動造成的,不是實實在在的損益。
關于終止確認,IASC39號準則認為,當企業(yè)喪失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或解除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義務時,應終止確認金融資產與負債,其貼面價值與實際收到或支付金額之差,計入當期損益。
挑戰(zhàn)之三:對會計計量的影響
傳統(tǒng)的會計計量模式堅持以交易發(fā)生時的實際成本(即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這種計量基礎是客觀和真實的,且不隨價格變化而變化,因而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但是當環(huán)境發(fā)生較大變化,引起價格劇烈波動時,如果一味堅持歷史成本,很容易造成信息的滯后,從而喪失了相關性,也就無法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顯然,歷史成本已不適用于瞬息萬變的衍生金融工具,取而代之的將是公允價值。
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充分掌握信息并自愿的雙方在一項目公平交易中可能據以交換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金額。與歷史成本信息相比,公允價值信息反映的是衍生金融工具現有的現金等價量,因而對于評價企業(yè)的資產和負債更為相關,對使用者來說也更為有用。此外,衍生工具公允價值的取得也較為便利,可以直接從市場上可觀察到的價格或參考類似衍生工具的市場價格來獲取,在市場價格無法取得時,也可以使用某些定價模型計算而得。美國FASB的SFAS133中就認為,公允價值是對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而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可能是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與此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則為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價做出了限制,要求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價必須是可靠的計量結果,即對公允價值的預計不能有顯著的波動,否則仍以歷史成本報告,然而對于什么是“顯著的波動”,該準則并未給出定義與解釋。這種定義上的模糊性也使得某些未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衍生工具無法在報表中列示,即使列示,也只能以歷史成本報告。雖然IASC的新準則還顯得有些謹慎和不易操作,但以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成為大勢所趨。
今后可能的發(fā)展趨勢是,對整個財務報表而言,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將長期并存。此外,對于會計計量屬性的選擇,今后也可能不再以財務報表上現有的項目分類為依據,而應以財務報表項目的某種特性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