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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銷項稅額的確認及會計處理

2005-11-28 08:57 來源:蘭州工業(yè)高等?茖W校學報·雷曉艷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征收的一種稅。其稅基為增值額,在實行過程中采用稅款抵扣,即按流轉(zhuǎn)額全額課稅,但對納稅人購入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 銷項稅額的確認及帳務處理

  由于銷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的,因此銷項稅額的確認問題就歸于銷售額的確認問題,總的原則為取得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jù)的當天。

  1.1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針對不同的結算方式,具體確定為以下幾種:

  1.采用預收貨款,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fā)出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4.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相應帳務處理為:

  借:預收帳款/應收帳款/銀行存款

      貸:產(chǎn)品(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其帳務處理為:

  借:應收帳款/銀行存款

      經(jīng)營費用(代銷手續(xù)費)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提供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jù)的當天,其帳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銷項稅額的確認與銷售額的確認即銷售的實現(xiàn)是同步的,體現(xiàn)了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

  1.2 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分為非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和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前者不發(fā)生貨幣流入及增加收入,會計上也不作為銷售收入核算,但稅法為了平衡稅負和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xù)性而視同銷售,計算應交的增值稅。如: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chǎn)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及用于職工福利等行為,其確認時間都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帳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營業(yè)外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

      貸:產(chǎn)成品(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后者指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會計上認為將貨物直接分配給投資者與將貨物出售后取得貨幣資產(chǎn)再分配給投資者,事實上并無多大的區(qū)別,雖無貨幣流入,但在會計上作為銷售處理,于貨物移送時:

  借:應付利潤

      貸:產(chǎn)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進項稅額的確認及帳務處理

  當銷售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對于購買方或受讓方而言,就是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但并不是購買方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只限于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的確認應以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為準。

  2.1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1.采用預付帳款、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及交款提貨結算方式:

  借:材料采購/商品采購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預付帳款

  2.采用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取得商品時為: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

  3.受托代銷商品銷售代銷商品,開具專用發(fā)票時:

  借:銀行存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向委托方送交代銷清單取得專用發(fā)票時:

  借: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代購代銷收入(作自購自銷處理時無此科目)

  4.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取得專用發(fā)票時:

  借:產(chǎn)成品(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利潤分配

  3 會計處理與稅法規(guī)定的差異及對策

  稅法中,對于銷項稅額的認定與會計上的確認是一致的,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具體規(guī)定,從而出現(xiàn)了在會計上可確認為進項稅額,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情況。稅法規(guī)定,工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jīng)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商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進項稅額的確認與購進同步,即會計上作為商品、材料購進的入帳時間,也就是進項稅額的入帳時間,這樣處理的結果導致了在會計上可確認為進項稅額,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情況。使得“進項稅額”專欄中反映的金額與實際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稅額不一致,即“進項稅額”專欄的余額不僅包括了抵扣不完的進項稅額,還包括了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給財務人員的業(yè)務處理造成混亂,給計稅工作帶來困難。

  而這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是當期不允許抵扣,以后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再予抵扣。因而它不同于“進項稅額轉(zhuǎn)出”屬于永久不得抵扣的稅款,可以看作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在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處理上存在時間性差異。為能據(jù)實反映出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設置“待扣稅金”這一專欄,表明扣稅憑證已經(jīng)取得,但按稅法規(guī)定暫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貨款付清或材料驗收入庫后再轉(zhuǎn)入“進項稅額”專欄。工業(yè)企業(yè)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材料采購(買價)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銀行存款

  貨物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商業(yè)企業(yè)相應的帳務處理為:

  借:商品采購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

  實際付款時:

  借: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對于采用分期付款結算方式,應于收到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

  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應

  借: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對于其他情況,稅法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不再贅述。

  從帳務處理看,設置“待扣稅金”這一專欄,使得會計核算相對復雜化,但卻使“進項稅額”這一專欄準確反映出當期進項稅額的數(shù)據(jù)資料,而使計稅工作一目了然,解決了進項稅額的確認在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核算上存在時間性差異的問題。

  4 設置“待扣稅金”的現(xiàn)實意義

  增值稅是價外稅,不構成企業(yè)成本、費用的核算內(nèi)容,但卻會影響到企業(yè)的現(xiàn)金流量。對于銷項稅額的確認遵循了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對于有些銷售已成立但款項尚未收到的情況也要計交稅金,實際是企業(yè)墊支了這部分稅金。若本企業(yè)購進的商品款項尚未支付或者購進的材料尚未驗收入庫,則還要墊支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對于企業(yè)現(xiàn)金流轉(zhuǎn)是不利的。稅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國家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企業(yè)作為納稅主體只能盡量避免墊支資金的可能。通過設置“待扣稅金”專欄可以及時掌握企業(yè)墊支資金的動態(tài),督促企業(yè)為結清貨款及驗收入庫做出努力,進一步減少“待扣稅金”專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