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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特點

2006-09-21 14:10 來源:李明輝

  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上市公司及其他義務人違反該義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侵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由于證券交易的特殊性,因而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財務報告虛假陳述侵權責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擬對此進行簡單的論述。

  一、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原告的確定

  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原告的確定,一般依照rule10b-5確定的“買方-賣方”標準,即只有受虛假陳述影響,實際購買或者出售了證券、遭受了損失的投資者才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必須是股票交易的買方或者是賣方。

  具體而言,可以對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的條件包括:(1)善意的投資者。世界各國證券法都規(guī)定,因信息公開文件虛假或隱匿的受害者要求民事賠償,必須要求證明其本身為善意。善意是指受害者不知財務報告內容虛假或隱匿,即其損害是因信賴財務報告不實陳述所致。

  (2)買賣證券。只有買賣證券的人才能獲得賠償。由于虛假陳述而沒有買股票的人不能獲得賠償,因為這樣的股東邊界無法界定,如不加以限定將導致濫訴。

 。3)信賴該報告。只有所受損害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夠獲得賠償。在美國,由于市場欺詐理論的應用,對虛假財務報告的信賴實際上已經(jīng)成為一種推定。

 。4)因為信賴該虛假陳述遭受損失,無損失即無賠償。

  二、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被告的確定

  誠信義務(fiduciary duty)存在與否,是確定有關主體是否應對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準確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jù)。沒有誠信義務也就沒有披露的義務(何美歡,1999,p107)。誠信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兩方面。就財務報告而言,注意義務的要求是,有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編制或審核財務報告時實施了合理的注意,而判斷其是否實施了合理注意的標準是其行為是否達到了具有相似職位的人在類似情況下會予以的注意程度;忠實義務的要求是,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忠實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提供(或審核)的財務報告真實而完整,沒有欺詐。相比而言,注意義務顯得更為重要,有關主體是否應當對虛假財務報告承擔責任主要是看其是否盡了注意義務。

  上市公司法人、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經(jīng)理、控股股東、監(jiān)事、注冊會計師等都對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如果上述當事人違反誠信義務 ,導致財務報告存在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包括:(1)發(fā)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2)發(fā)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證券承銷商;(4)證券上市推薦人;(5)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chǎn)評估機構等專業(yè)中介服務機構;(6)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和經(jīng)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5)項中直接責任人;(7)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三、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法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違法性、損失、因果關系。由于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虛假陳述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虛假陳述及重要性。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責任首先要有侵權行為,即財務報告中存在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三種類型。但是,并非所有的虛假陳述都應承擔責任,只有重大的虛假陳述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于重要性的判斷,有兩種標準,一個是從理性投資者決策出發(fā),另一個是從信息對股價的影響出發(fā)。前者是以理性人在決定行為的過程中是否將誤述或遺漏的事實放在第一位予以考慮為標準來判斷重大性,后者是看該事實的披露對股價是否會產(chǎn)生顯著影響,如果該事實對股價有重大影響, 構成重大事實。這兩種方法,從證券價格出發(fā)更為直觀一些,而從投資者行為出發(fā)更為全面和本質。筆者認為,我國采用理性投資者決策觀更為合適,即以某項信息的披露與否是否會影響一般理性投資者的決策判斷作為標準。因為我國股市尚缺乏效率,投機性較強,會計信息的信息含量較低,股價受影響的因素較多,從而給判斷信息是否對股價有顯著影響帶來困難。

  2、主觀要件: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F(xiàn)代侵權法是以過錯為責任的最終構成要件。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是否達到“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這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侵權法中通常以虛擬的一般理性人或者稱為“誠實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為標準來加以判斷。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達到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就認定為具有過錯。3、損失并有因果關系。只有投資者有損失,才能要求侵權者賠償。更主要的是,依照侵權行為法,確定侵權方對受害方的民事責任要求確定侵權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方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投資者不能因此要求有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但由于證券交易和財務報告的復雜性,從而給因果關系的證明造成了困難,特別是投資者很難證明自己對虛假陳述的信賴。為減輕投資者的負擔,美國法庭引入了市場欺詐理論(Fraud-on-the-Market Theory)。根據(jù)市場欺詐理論,原告只需要表明對市場提供準確價格數(shù)據(jù)的誠實性的信賴。我國《規(guī)定》部分借鑒了市場欺詐理論。

  四、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

  就虛假陳述侵權責任而言,不同的責任人所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不同的。

 。1)公司法人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是故意,除非發(fā)行公司能夠證明原告取得證券時已知悉,否則,只要財務報告有虛假或重大遺漏事項,發(fā)行公司或發(fā)起人就須對公開文件內容承擔絕對責任。目前,多數(shù)國家對發(fā)行人的虛假陳述行為均采用無過錯原則,這主要是基于保護投資者的考慮。

 。2)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等責任人

  對于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等責任人,則應當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能證明自己盡了相當注意義務,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

  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11節(jié)規(guī)定,發(fā)行人以外的人在盡合理調查后有理由認報告書不存在虛假陳述即可免責。而盡合理調查和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合理性標準是一個普通謹慎之人(prudent man)管理其自己財產(chǎn)時的標準!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節(jié)規(guī)定,有關責任人如果能夠證明他是善意地行事并且不知道報表是虛假的或誤導的,可以免責。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7條規(guī)定,應負賠償責任者證明其不知曉有虛假表示或表示欠缺,且給予相當注意后仍不知曉者,可以免責。臺灣原先采用無過錯責任,但1988年1月29日對《證券交易法》進行第四次修改時,改為過錯推定責任,第32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之負責人、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的職員,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并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于鑒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我國《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和經(jīng)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投資者因虛假陳述引起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因此,對于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等責任主體,我國采用的也是過錯推定原則,這是與國外慣例相一致的。

  之所以對上述責任人不采用過錯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處于信息劣勢的外部使用者,因為外部使用者很難舉證董事、經(jīng)理有無過錯,因此,應當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

 。3)注冊會計師等中介機構

  對于注冊會計師,也應采用過錯推行責任,只要能夠舉證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且已盡必要職業(yè)謹慎,即可免責。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日本《證券交易法》(1996年修訂)第21條 (2)、臺灣《證券交易法》第32條對注冊會計師等均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我國《規(guī)定》第24條也指出,專業(y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規(guī)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此外,對于券商、證券分析師、控股股東等主體,也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五、民事責任承擔形式

  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虛假陳述民事賠償?shù)哪康囊话銉H限于補償性,而不采用懲罰性賠償。

  虛假陳述侵權損失的計算,主要有兩種基礎方法:實際損失原則(out-of-pocket losses)和所失利益原則(benefit of the bargain)。實際損失是指交易發(fā)生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該證券的真實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依據(jù)所失利益原則,損害賠償限額為購買或出售證券時聲稱的價值與證券交易時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shù)哪康氖鞘雇顿Y者由于虛假陳述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實際損失法更為合適,所失利益法可能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得不到充分的賠償!兑(guī)定》第30條規(guī)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以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為限,這是恰當?shù)摹?/p>

  實際損失法下,公允價值的確定是一個難點。美國不同法院之間所采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我國資本市場投機的成分較大,股價通常并不反映公司的真實價值,因此,不宜采用股票的實際價值作為計算基數(shù)。以原告購入時的股價與起訴時市價或售價的差價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比較簡便易行,但應當扣除掉非虛假陳述因素造成的損失;蛘卟捎锰摷訇愂龈院笕舾商斓墓善逼骄鶅r格來替代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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