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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和逐步發(fā)展起來的。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fā)了中辦發(fā)(1999)20號文件,其中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時規(guī)定》),《暫行規(guī)定》明確指出:“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yè)進行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按國家現行規(guī)定進行審計?!边@是黨和政府加強對國有企業(yè)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的一項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自此,國有大中型企業(yè)都陸續(xù)在本企業(yè)內部嘗試性地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將其作為強化對企業(yè)內部各級行政首長監(jiān)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和反腐倡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使干部管理監(jiān)督機制朝著法制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方向逐步完善和發(fā)展。但是,由于受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手段的制約,加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不足,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法規(guī)制度目前還不夠健全,致使企業(y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需要企業(yè)管理當局及廣大內審工作者進行認真思考,并不斷研究對策加以解決。
一、關于聯席會議制度問題
《暫行規(guī)定》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企業(yè)領導人員管理機關,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交流、通報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钡壳坝行┢髽I(yè)尚沒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的雖然名義上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上只是屬于“軟協調”機構,組織方式松散,難以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和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fā),企業(yè)應當切實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紀委(監(jiān)察),組織,審計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組織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兩辦的《暫行規(guī)定》精神和國資委的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和企業(yè)管理當局的意見,下達審計計劃;審計部門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依法開展審計查證,對經濟責任人及其單位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紀委監(jiān)察部門和干部管理部門要有效地利用審計成果??傊茖W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應真正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運轉高效的“硬協調”協作機制,達到各部門之間優(yōu)勢互補的良性狀態(tài),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著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內容,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強委托審計的針對性。同時還要針對經濟責任界定難的問題,結合企業(yè)生產經營的特點、決策層和內部管理的需要,研究確定各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評價指標,增強審計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規(guī)范性。此外,還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guī)范體系。
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工作效率。質量和權威,必須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企業(yè)除了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外,還可以考慮成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由企業(yè)主管領導掛帥,以審計、組織、紀委(監(jiān)察)部門為主,吸收財務、勞資,企管、計劃等相關部門領導參加,作為本企業(y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負責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的指導思想,決定重大工作事項,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落實審計結果,追究相關責任。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聯席會議機制,更有利于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二、關于審計成果的利用問題
《暫行規(guī)定》指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企業(yè)領導人員所在企業(yè)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捌髽I(yè)領導人員管理機關,應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企業(yè)領導人員的調任、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其管理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目前,大部分企業(y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主要是在有關行政首長由于各種原因離任時才進行,這種事后審計形式存在諸多弊端,由于審計部門受托審計與組織部門人事決策之間的時間差通常很短,在這樣短的時間內,很難做到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比較全面的審計,往往會造成某些經濟事項特別是賬外事項的漏審,在一定程度上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有的審計行為甚至還是在領導干部離任之后,審計很難起到有效監(jiān)督和糾正其任期內經濟行為的作用,其審計結果也不可能及時為決策層選才用人提供參考。況且從一些企業(yè)過去形成的慣例來看,只要不涉及個人嚴重經濟違法問題,組織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審計結論的參考度就比較低,基本上對離任者的任職使用影響不大,對離任干部任職期間造成的損失也難以挽回,審計決定難以執(zhí)行,甚至有的沒有通過“審計關”的人仍被重用和提拔,使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戰(zhàn),從而挫傷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此外,由于人為的因素使得某些問題隱蔽曲折,對問題的追蹤調查有諸多困難,審計結論難下,審計結果難以達到目的。這就淡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震懾和教育功能,當事人不能及時受到警示,其他領導干部也難從審計中汲取經驗教訓,有的甚至還抱著僥幸心理,效仿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
可見,經濟責任審計的著力點應由離任審計轉向日常監(jiān)督管理為主,建立經濟責任年度審計報告機制,突破現行的干部考核方式。選拔模式和管理形式,適當授予內審部門在企業(yè)中層干部選拔中的參與推薦權和否決權,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干部使用的影響力,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發(fā)揮作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干部管理。監(jiān)督和獎懲方面應用的充分性、合理性,決定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生命力。因此,企業(yè)應建立起審計部門與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之間正常的協調機制。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要積極探索應用審計結果的方法和途徑,堅持“有離必審,先審后離”和“審用結合,先審后用,不審不用”的原則。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的總體規(guī)劃,對審計部門移交的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線索,及時進行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部門應把審計結果與干部選拔工作掛鉤,對審計查出的應由領導干部承擔的相關責任,及時落實到干部的任用,管理、獎懲上,體現到當事人的政治利益上;企管、勞資、財務部門應及時把審計結果體現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上。企業(yè)應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反饋制度,促使有關部門自覺地。及時地。有效地利用審計成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國有企業(yè)應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內部公告制度,把經濟監(jiān)督、組織監(jiān)督、紀律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增強干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關于審計結果反饋滯后問題
目前,一些企業(yè)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仍然停留在“離任審計”形式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一般是由組織部門立項,審計部門接到委托書后再制定審計工作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并實施審計,由于企業(yè)內部干部調整往往是成批進行的,而干部任免屬于組織機密,黨委不可能過早地向審計部門透露太多信息,組織部門是在常委會確定調整方案之后,審計對象即將離任時才下達審計委托書,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這時僅憑有限的審計力量和手段是很難保證在離任前全面完成審計任務,有些審計項目在實施審計時,審計對象已經離任或形成了離任事實,客觀上形成了審任同步甚至先任后審的被動局面。審計時間的嚴重不足,不僅增加了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的難度,而且使審計結果反饋滯后,事實上已很難對審計對象的升遷去留起實際約束作用,形成了“大亭化小、小事化了”的客觀效應,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這種“馬后炮”形式的離任審計,不僅不能使問題得到及時發(fā)現并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致使日積月累,到離任時已是無法收拾,造成的種種損失往往無法挽回;而且還會使有些領導干部產生了麻痹心理,自律意識淡化,經不住權力、金錢,人情的考驗,陷入腐化墮落的泥潭。
要克服單純“離任審計”帶來的各種弊端,一方面應將審計監(jiān)督關口前移,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從理論上講,經濟責任應該在離任之后才能“定論”。但從操作效果上看,經濟責任審計采用事,中審計,既可以分解審計任務,使整個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個分階段的動態(tài)過程,化解集中審計的壓力,又便于企業(yè)管理當局對審計對象進行動態(tài)、全面的了解;還可以通過經常性的審計,促使審計對象在做出經濟決策或其他經濟行為時更加謹慎,客觀上可以起到保護干部的作用。因此。企業(yè)應于每年年初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綜合各方面的情況,擬訂出具有較強針對性和便于操作的經濟責任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計劃制定具體審計方案并認真實施審計。另一方面,應善于有選擇地利用其他各種審計成果,凡是涉及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其他各種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都要進行認真分析,判斷其中的問題是否涉及經濟責任問題,是否有疑點,并將情況予以記錄,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在離任審計時予以充分利用,可以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四、關于評價內容和責任的劃分問題
《暫行規(guī)定》指出:“審計機關實施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分清企業(yè)領導人員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對企業(yè)領導人員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
對被審單位領導人員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者任期內經濟責任所作的結論,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精華所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表為總綱,從主要的經濟技術考核指標對比入手,評價被審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二是從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等情況及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入手,評價被審單位的管理水平。三是評價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完成的經營指標計劃和本單位綜合發(fā)展目標情況,以及被審單位的經營業(yè)績及發(fā)展?jié)摿?。四是評價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是否認真執(zhí)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有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個人經濟問題。五是評價被審單位對社會所作的貢獻。主要看是否依法納稅,有無偷、漏、逃、拖稅款和拖欠社會保障金問題。
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目前尚沒有完全統一規(guī)范的評價標準,審計人員在具體評價時會遇到一些困難,也往往隱含著一定的審計風險。為確保審計結果的真實公道,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單位領導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評價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客觀公正。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能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能附加任何主觀成分,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客觀分析,根據采集到的證據作出審計評價,不能做預期分析評價和無法佐證的評價,對非審計的事項和未經查實的問題不作評價;二是要實事求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必須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應充分考慮審計事項發(fā)生時的背景和其他客觀因素,不能簡單就事論事,要做到是非分明。三是要力求全面。特別是對重點問題要檢查全面。評價到位,力求具體、全面地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四是要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依據可靠數據和客觀事實,采用寫實,量化的方法給予評價。五是要恰如其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慎重結論,做到恰如其分,對超出領導干部任期內法定經濟責任范圍的事項不作評價。六是要限定時間段。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必須限定在被審計者任期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分清歷史事件和現實事項,對超出被審計者任期范圍的事項不作評價。
總之,審計評價主要應圍繞審計范圍和內容進行,堅持審什么評價什么,對情況清楚。政策法規(guī)明確的經濟事項,該肯定的肯定、該否定的否定;對于缺乏依據、界限不清的問題,可以采取寫實量化的方法予以披露。對于確定的屬于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事項,必須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決策責任和執(zhí)行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前任責任和現任責任,同時還要劃分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弄清是責任者主觀故意還是客觀失誤。需要強調的是,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僅僅局限于查找問題,還應當注意發(fā)現和肯定審計對象的成績和貢獻。
五、關于經濟責任人述職報告的問題
《暫行規(guī)定》要求:“審計通知書下達后,被審計的企業(yè)領導人員所在企業(yè)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被審計的企業(yè)領導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后五日內送交審計組?!?/p>
實事求是地提供個人述職報告,是被審計者即經濟責任人必須認真完成的一項工作。但在實際審計工作中,被審計者提交的述職報告大都不夠及時和規(guī)范,往往只談成績,過分為自己和本單位歌功頌德、涂脂抹粉,故意回避問題和責任;有的敷衍應付,沒有實質性內容;有的故意推諉,延誤時間。
述職報告應當詳細說明被審計者本人就任本崗位職務以來的基本情況,單位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活動,應當由本人承擔的責任等等,并重點說明審計截止日本單位存在的未決訴訟。債權債務,各種或有事項,還要對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承諾。要采取必要的制約措施,保證被審計者自覺按以上要求提交述職報告。如有的企業(yè)黨委曾作出規(guī)定:“被審計者在述職報告中必須如實說明本單位的債權,債務。否則,隱瞞債權視同貪污進行內部處理,隱瞞債務與或有事項由承諾者個人承擔”。這一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暫且不論,它起碼使被審計者在對本單位的債權債務清單作出承諾時會慎之又慎,自覺地將各種債權,債務及或有事項如實寫入述職報告,使審計風險大大降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審前公示制度也是保證被審計者如實提交述職報告的有效措施之一。審計組在審計前,將審計的對象,目的,范圍,審計組成員及其通訊,聯絡方式、審計紀律等有關事項,向被審計單位張榜公示,鼓勵被審計單位的員工如實反映情況。擴大審計信息量,不僅有利于確定審計切入點,而且能夠旁證述職報告的可信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國有企業(yè)內審工作的一個新課題。目前尚沒有成熟的模式和經驗可以借鑒,需要廣大內審人員不斷探索、努力實踐。要圍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這個中心,從經濟的方向和責任的角度出發(fā),把人放在“事”中,通過事來評價人。既要做到走得清白,接得清楚,又要使違法、違紀者受到責任追究,還要為有貢獻,有爭議的人說話。要堅持“兩個為主”:即以領導干部任期內審計為主,堅持先審計后離任;以組織,紀檢等部門運用審計成果為主,促進從源頭和機制上預防腐敗。要把握“三個重點”:一是重大經濟決策;二是重大財務收支;三是個人廉潔情況。要做好“六個結合”: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各類審計相結合;二是賬內審計與賬外調查相結合;三是審計監(jiān)督與群眾參與相結合;四是審計與考察、任用,獎懲干部相結合;五是審計與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六是審計與司法辦案相結合??傊谄髽I(yè)管理當局的重視和支持下,經過廣大內審人員和有關部門的積極實踐,加上職工群眾的廣泛參與,國有企業(y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一定能夠沿著規(guī)范有序的軌道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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