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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之異同

來源: 張珂璞 編輯: 2006/09/22 15:09:41  字體:

  由于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查處經濟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據、認定目的、證據觀等方面的不同,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還存在著可比的一般屬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審計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決率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直接影響了審計戰(zhàn)果的擴大和審計職能的發(fā)揮。主要原因是審計機關收集的審計證據自身存在著不足。新施行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對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做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這對于強化審計證據、提高審計質量和移送處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就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的異同加以分析比較,以強化審計證據,促進與法律證據進一步的銜接,提高移送處理案件質量。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和新頒發(fā)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頒發(fā)(試行)》,兩者對于審計證據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發(fā)布,結合實際情況,對于審計證據作了更為科學、實際的表述。如:審計人員可以(《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為“應當”,但審計實踐中一般只能取到復印件)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新增)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上述審計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基本規(guī)定了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它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其他證據等6種。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ǘ徲嬜C據的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審計證據由審計人員通過檢查、監(jiān)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

  其具體要求是:(1)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2)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huán)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3)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4)審計人員收集的有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注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5)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6)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7)審計人員經過批準可以對審計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和暫時封存賬冊資料等取證手段。

  二、法律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具體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并規(guī)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中:(1)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證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2)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缎淌略V訟法》同時規(guī)定,偵查人員可以采取詢問、傳喚、拘傳、搜查、扣押、逮捕等強制或非強制措施措施合法收集證據。對于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上述“證據”進一步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1)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2)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3)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4)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5)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法律證據與審計證據的異同

  法律證據和審計證據都為證明所查事實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的特點,都是各自所屬社會活動的核心。在種類上除法律特定種類外,大體也相同。而且新發(fā)布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在審計證據質量控制方面,也基本體現了與法律證據接軌的意圖。但由于審計和司法兩種不同活動的社會屬性以及手段的差別,兩者除了在主體、效力等方面的差異外,其可比的一般屬性的差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ㄒ唬┓勺C據為定罪量刑服務,證據直指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且有強有力的強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即便采用賬務證據,也要賬務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并收集與之有關的其它證據,以便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而審計證據多為間接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上,除個別情況外,很少有既單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證明案件特定事實的賬務證據,絕大多數單一賬務證據存在證明不全的情況,很難滿足證明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特別是涉嫌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證據難以取到。如審計法等法律并未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以及外單位拒絕審計、調查或提供虛假證明等行為做出給予相應懲處的規(guī)定,這就使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充分、直接的要求,而向偵查人員做偽證卻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ǘ┤∽C標準不同。法律證據一般證明標準高、取證手段嚴密,如法律證據不僅要滿足法律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形成一個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鎖鏈,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復印件也要與原件相符且來源合法,證人要有證明資格且與當事人無厲害關系等等。而審計證據多為證明“違法違規(guī)事實”存在,盡管在這方面也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實際中往往達不到,也沒有手段達到和形成一個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鎖鏈。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或者審計證據準則自免其職,如準則規(guī)定: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卻于法無據;或者即便審計準則提出了要求,實際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審計證據多為復印件,審計人員往往只是簡單復印簽章,未注明“審計證據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據材料原件的存放地點,審計人員認為必要時,被審計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材料原件的承諾?!币约氨4嫔鲜鲈膯挝坏挠嘘P人員,在上述復印件空白處加注“本件根據原件復印,原件已收回”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使審計證據難以達到法律證據的要求。

 ?。ㄈ┤∽C方法不同。法律證據不適用“重要性原則”,同時一般也不適宜采取抽樣審查,而需實施詳細驗證,以對某一經濟行為或事項的“是”與“非”予以明確界定,或對經濟交易的具體數量進行核實,不僅要查實違法行為的性質,還要查明違法金額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確鑿和精確,而審計則可以通過重要性判斷,采取抽樣審計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由此可見,審計證據尚不具有法律證據所要求的直接的、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鏈,有些還不能被司法機關作為有效證據直接采信。但是,審計證據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點和優(yōu)勢,特別在當前挪用、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不減,違規(guī)決策造成嚴重損失浪費、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等重大經濟犯罪時有發(fā)生的時候,審計證據對審計機關促進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發(fā)揮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這是因為經濟犯罪與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觀表象上不同,主要在于經濟犯罪大多沒有犯罪現場和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實踐證明,利用職務之便等重大經濟犯罪,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是在運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經濟業(yè)務知識和財務知識的前提下進行的犯罪,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養(yǎng)和處世經驗,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準備,作案后又往往找尋各種借口予以掩蓋,因而形成了經濟犯罪所特有的隱蔽性和詭秘性。但是,不管他們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樣的手段,其犯罪痕跡仍會留存于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會計資料中。審計機關正具有這樣采集以賬務證據為主體的審計證據的優(yōu)勢,易于發(fā)現揭露經濟犯罪的案件線索。

  因而,只要審計機關充分發(fā)揮優(yōu)勢,有效履行職能,在切實從嚴控制審計證據質量等方面下大氣力,并逐步在審計手段范圍內使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銜接,使經濟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后,直接作為有效證據被司法機關所采信,就能不用進行過多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司法會計偵查,從而提高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質量,加快辦案節(jié)奏,避免浪費資源,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以促進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

  參考資料:

  [1]《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

  [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頒發(fā)(試行)》。

  [3]《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guī)定。

  [4]《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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