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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許多企業(yè)為開拓市場,對銷售人員實行報酬與銷售額捆綁的方法,即每年年終按銷售人員的銷售額一次發(fā)放銷售獎金。此種方法對于提高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十分有利,但是從稅收角度分析,該方法不僅會增加銷售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而且還會使企業(yè)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例:萬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產(chǎn)制造公司。2007年初,該公司對銷售人員實行報酬與銷售額相捆綁的方法。公司規(guī)定,銷售人員每月從公司領取1600元的工資,然后年終按銷售額領取一定比例的銷售獎。銷售人員老王2006年經(jīng)過努力工作,實現(xiàn)銷售額310萬元。按照規(guī)定老王應該得到31萬元的銷售獎金(按10%的比例兌現(xiàn)銷售獎)。然而,當老王年終高高興興地到公司財務部門領取獎金時,財務人員卻告知他在領取獎金之前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老王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比較大,財務人員詳細地告知了老王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納稅額=310000×25%-1375=76125(元)。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然后再計算應繳納的 個人所得稅。
面對七八萬元的稅款,老王覺得無法接受。他提出,雖然按規(guī)定年終他能得到31萬元的獎金,但是在實際當中他還要支付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因此按年終獎金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平。
然而,財務人員也愛莫能助,按稅法規(guī)定像老王這種情況就應該如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按報酬與獎金相捆綁的方法對銷售人員發(fā)放年終獎金,財務人員的這種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完全正確的。但是,老王所說的情況也是客觀的,在實際當中老王確實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那么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其實很簡單,公司只要對銷售人員的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進行剝離,實報實銷,就可以輕松解決這個問題。假設在銷售獎金中差旅費占10%,業(yè)務招待費占15%,通信費占5%,那么老王的年終應得獎金應該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老王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通訊費可以在繳納企業(yè)所得前扣除,所以萬成公司可以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0690元(310000×(10%+15%+5%)×33%)。
?。僭O2006年萬成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4000萬元;萬成公司所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在采用此種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33100元(76125-43025),萬成公司可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0690元,老王和萬成公司都得到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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