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基本情況
山東省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004年12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煤炭批發(fā)。
2008年2月,新泰市國稅局通過稅收分析預警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運費抵扣占進項比過高。該公司2008年2月申報抵扣運費進項稅496151.93元,運費金額高達6975365.83元,當期全部進項稅為498396.84元,運費抵扣進項比高達99.55%,可能有利用運輸發(fā)票虛抵進項問題。
案頭分析
經查,該公司2008年2月比上年同期增加一筆應付賬款12550元。通過評估系統(tǒng)數據分析,該公司可能有購進不實的問題。評估系統(tǒng)還提示,該公司當期運費發(fā)票占比99.55%,可能有利用運輸發(fā)票虛抵進項問題。
舉證約談
審核分析完成后,評估人員按程序對該公司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就相關納稅疑點進行解釋。此次約談重點是兩方面的疑點問題:一是應付賬款出現(xiàn)突增,是否存在購進不實問題。二是運費發(fā)票占比過高,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的、虛開的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運費發(fā)票虛抵稅款問題。
1.進項購進不實的疑點。該公司財務科長解釋,2008年2月購進了一批礦山配件,貨款12550元,當月未付款,掛的應付賬款。該公司主要經營煤炭購銷業(yè)務,煤炭的購進大多是現(xiàn)款交易。但在其經營范圍內,有時也經營其他業(yè)務,例如礦山配件、五金配件等。這些配件大多是當月到貨,下月付款,不存在購進不實的問題。
2.運費發(fā)票占比過高問題。該公司財務科長解釋,主要是集中結算運費、集中開具運費發(fā)票所致。2008年2月的運費發(fā)票主要是2007年從山西購進的煤炭,運輸是從山西運往河北,再從河北運往棗莊。
針對該公司的解釋,評估人員認為不足以排除疑點,需要深入企業(yè)進行核查,如果有必要可到承運單位進行外調。
實地核查
評估人員按照評估程序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后,深入到企業(yè)進行實地核查。
1.了解真實的購進情況。經查,2008年1月~2月,該公司未購進煤炭。2008年2月購進一批五金材料,不含稅10726.5元,抵扣進項稅1823.5元。2008年2月不存在購進不實的問題。
2.核實運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合法性。2007年該公司從山西購進2萬噸煤炭,銷往河北9437噸,銷往棗莊8695噸。該公司只與新泰市某運輸隊一家運輸單位簽訂了運輸合同,運費款項通過銀行匯到其賬號上。
該公司舍近求遠,認定距山西千里之外的新泰市某運輸隊為其運輸。這家運輸隊有幾部車、是否具備營運能力都值得懷疑。且該公司提供不出所運煤炭的過磅單,無法核實車輛的車牌號、車主身份。如果有山西當地的車參與了運輸,該公司應該有通過銀行向山西車輛支付運費的資金匯款。通過實地核查,評估人員懷疑新泰市某運輸隊無實際的承運能力,可能涉嫌違規(guī)代開運費發(fā)票。
經到新泰市某運輸隊實地調查,該運輸隊是個人企業(yè),沒有賬簿,賬務不健全。只有一部車輛,憑自身的運力根本無法完成運費發(fā)票所記載的較大數額的運輸業(yè)務量。該運輸隊負責人喬某說,給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運輸的山西煤炭的車輛具體包括新泰的、蒙陰的,也有山西、河北的車輛,這些車輛在他的運輸隊,由他統(tǒng)一開發(fā)票。
同時,評估人員還檢查了新泰市某運輸隊的銀行結算賬戶。首先,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將所謂的運輸費通過電匯匯到新泰市某運輸隊的賬戶上,然后新泰市某運輸隊又將部分資金分別電匯到連某、張某、楊某所持有的銀行卡中,另有部分資金直接電匯到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經進一步調查,連某、張某、楊某都是該公司職工,說明這部分資金又回到了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經檢查,新泰市某運輸隊的銀行結算賬戶沒有發(fā)現(xiàn)一筆與山西、河北的資金往來。這明顯不符合國稅發(fā)〔2003〕121號文件中關于“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方的財務會計核算”的規(guī)定。
通過以上的內查外調,評估人員進一步向該公司說明疑點,可能存在外地車輛運煤不開票,違規(guī)通過新泰市某運輸隊開票的問題。在評估人員的政策攻心下,該公司承認了相關問題:在山西、河北搞運輸的車輛大多是當地的個體車輛,他們無法開發(fā)票,于是就違規(guī)找到新泰市某運輸隊,把這部分發(fā)票代開出來,造成違規(guī)取得運輸發(fā)票,涉及抵扣運費進項59958.4元,應做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59958.4元。
評估處理
在山西、河北從事運輸業(yè)務的車輛,不符合新泰市某運輸隊的條件,因此,新泰市某運輸隊為山西、河北的車輛代開發(fā)票的行為是違規(guī)行為。
經核實,新泰市某運輸隊不負擔山西車輛的任何費用,也無相關的資金往來關系,新泰市某運輸隊也沒有賬簿,更沒有財務會計核算,明顯不符合國稅發(fā)〔2003〕121號文件的規(guī)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新泰市國稅局對該公司作出補繳增值稅59958.4元,并加收滯納金12111.6元的處理。
下一篇:安鋼集團涉稅風險控制的實踐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