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集團公司在2004年增資后,其“實收資本”新增加1億元,但在2005年初資金賬簿開賬時,集團公司認為資金賬簿已繳納過印花稅了,沒有就新增的實收資計算繳納印花稅。某市地稅稽查局在稅務檢查中,發(fā)現了該情況,要求該集團公司補繳了印花稅4萬余元,滯納金8千余元,并被罰款2萬余元。那么,增資后增加注冊資本應當補繳印花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94-2-5國稅發(fā)[1994]025號)第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之規(guī)定,納稅人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增加的,應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