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單位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毙抻喓蟮摹稌嫹ā穼ω攧諘媹蟾婧炚乱蟮淖兓憩F(xiàn)為:
第一,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人的變化。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明確責任的重要程序。修訂后的《會計法》在財務會計報告簽章人有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總會計師。與原《會計法》相比,增加了新簽章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以公司制企業(yè)為例,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但作為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活動的公司經(jīng)理不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顯然缺少一個很重要的責任環(huán)節(jié)。實際工作中,許多財務活動和經(jīng)濟業(yè)務事項是在公司經(jīng)理的指揮下進行的,包括現(xiàn)實中一些造假帳等問題,公司經(jīng)理是重要指使者,應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承擔一定責任。則新《會計法》增設了財務會計報告的新簽章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第二,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程序的變化。新《會計法》將“簽名或者蓋章”改為“簽名并蓋章”。這一修訂有很強的針對性,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將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視為一種手續(xù),甚至是多余的手續(xù),有的將個人印章干脆放在會計機構,由會計人員來操作。但是當有些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因內(nèi)容虛假而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章又不是我蓋的,我不承擔責任”為由而推脫。為了嚴格程序,督促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明確責任。新《會計法》對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簽章程序改為“簽名并蓋章”。因為簽名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書寫,無法由他人替代,這樣可以督促簽章人直接接觸財務會計報告,而無法以其他借口推脫對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
第三,單位負責人是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有關負責人員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這是督促有關責任人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nèi)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可能發(fā)生簽章人員之間互相推脫責任的現(xiàn)象。因此,修訂后的《會計法》明確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指明單位負責人就是單位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