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三十一條對此作了如下規(guī)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shù)膶徲媹蟾?。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jiān)督。這一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為:
1.被注冊會計師審計單位的基本義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的基本義務為“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這里需要說明的有三點:一點是,這一條所講“如實提供”,是指應當將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涉及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的情況全部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虛假的上述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提供給會計師事務所。另一點是會計師事務所有權要求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如實提供;如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有權予以拒絕接受委托或者如實在有關報告中注明。第三點是,這一條所講的有關情況,是指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有關的情況,比如有關問題的說明等。
2.在審計報告方面禁止的行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shù)膱蟾妗钡男袨?。這一條規(guī)定目的就是,確保社會中介機構公正客觀地行使職權,確保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的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確實起到監(jiān)督的效果,以維護會計工作的權威性。
3.財政部門對審計報告的監(jiān)督。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