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該科目包含的內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方表示企業(yè)調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潤或調整減少的以前年度虧損,借方是調整減少的以前年度利潤或調整增加的以前年度虧損!
一些企業(yè)會計把不屬于該科目的內容,如遞延資產、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資產損失等科目的內容,均記入該科目,形成期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方金額增大,彌補虧損基數(shù)增加,特別是將有關資產損失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后,喪失了追查相關責任的機會!
2.不能錯誤使用該科目逃稅。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則相應增加了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而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則相應減少了應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有的企業(yè)在實際工作中常作如下錯誤分錄:借記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在記賬年度作分錄:借記“本年利潤(所得稅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額)”。最后將因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而繳納的所得稅記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提前用當年的利潤沖銷,并直接減少了本年應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jù),客觀上會造成偷逃稅!
3.不能隨意使用該科目。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所得稅申報,且調整以前年度發(fā)生的會計事項,如超過了申報期限,就視為放棄權益。此時,如發(fā)現(xiàn)有屬于以往年度會計事項,需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其正確的會計調整分錄應為: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相關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以使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