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等,這些運用方向均涉及利息的核算,因此,應收利息是保險公司應收款項的主要核算內容之一。
(一)應收利息的內容
保險資金的具體運用方式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債券投資等四種。從嚴格意義上講,對于這四種運用方式產生的利息,應按期確認,而不論是否收到,這也是權責發(fā)生制的要求。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保險公司用于銀行存款、拆出資金或保戶質押貸款方面的保險資金占整個保險資金的比重一般較小或者期限較短,由此產生的利息金額一般不大,現行制度根據重要性原則,不要求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因此也就不涉及應收利息的核算問題。只有債券投資涉及應收利息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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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應收利息,保險公司應設置“應收利息”科目,該科目屬資產類科目,借方登記應收的利息數,貸方登記收回的利息和轉作壞賬的利息數,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保險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數。“應收利息”科目應按應收利息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賬務處理
應收利息的賬務處理一般包括計提應收利息和收回應收利息兩項內容,因所購債券的持有期限、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內容不同,具體賬務處理方法也不同。保險公司購入債券,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保險公司計提長期債券應收利息,借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收到應收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