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額兌換:
1.破損極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雖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損熏焦,但簽章號碼文字花紋等都可辨認的。
二、半額兌換: 破損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夠3/4的。
三、不予兌換:
1.火熏水浸、油漬、涂染券,經辨別不能辨認真?zhèn)蔚模?nbsp;
2.余留部分不夠1/2的;
3.拼湊成張不能吻合的;
4.破損不通用的鈔券如樣本券、作廢券等。
破損鈔票的破損情形雖適合第一、第二規(guī)定但是故意損壞嫌疑者,銀行將不予兌換。
對特殊情況的破損券,如遭水災、火災等致破損的,大都殘缺不全,很難辨認,其經鑒定實際可兌換的數額,往往和自己所申請的數額有出入,為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起見,銀行要求凡兌換有特殊情況的破損券,除應請當地司法機關出具證明外,還要填寫“破損券兌換申請書”,所可兌換的金額也要持券人親自簽章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