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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者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使用。
3.填表說明:
?。?)附送資料:填寫附報的有關注銷的文件和證明資料;
?。?)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情況:填寫納稅人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納情況;
?。?)繳銷發(fā)票情況:納稅人發(fā)票領購簿及發(fā)票繳銷情況;
?。?)稅務檢查意見:檢查人員對需要清查的納稅人,在納稅人繳清查補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后簽署意見;
?。?)收繳稅務證件情況:在相應的欄內填寫收繳數量并簽字確認,收繳的證件如果為 “臨時稅務登記證”,添加 “臨時”字樣。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二份,稅務機關一份,納稅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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