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yè)務分析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yè)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于生產性應稅項目,并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后來又改變用途等,使抵扣鏈中斷,按增值稅法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即購入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涉及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1至4項規(guī)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yè)務的賬務處理
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賬務處理上,企業(yè)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原生產用的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于企業(yè)工程項目或無形資產研發(fā)等(用于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發(fā)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yè)外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企業(yè)決定以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2)實際發(fā)放外購貨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且已按運費的7%計算并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在發(fā)生上述業(yè)務時,應將該進項稅額一同予以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