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商業(yè)小規(guī)模納稅人,2009年10月由稅局代為開具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共計100萬元。再次要求稅局代為開具時被稅務機關拒絕,并通知其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稅務機關的要求合理嗎?
【解答】
稅務機關要求合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ㄒ唬⿵氖仑浳锷a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在50萬無以下(含本數)的;
。ǘ┏緱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guī)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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