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51號)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公司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便于工作銜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非公司企業(yè)進行年度檢驗的時間也相應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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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51號)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公司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便于工作銜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非公司企業(yè)進行年度檢驗的時間也相應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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