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接受投資者作價投入的原材料物資,應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確定材料物資的價值,但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除外。
借:原材料 (按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記錄)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 (投資者在企業(y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記錄)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例】某企業(yè)于設立時接受A公司作為資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該批原材料投資合同約定的價值為2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00元。A公司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設合同約定的價值與材料的公允價值相符。該進項稅允許抵扣,不考慮其他因素,該企業(yè)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實收資本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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