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正常進行,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須設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復議職能。復議委員會由7~9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處(科、股)領導或業(yè)務骨干擔任。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復議委員會召開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會或副主任委員召集,并可邀請稅務局出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復議委員會審理稅務爭議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復議審議的法律依據(jù)為稅法,其次是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
復議委員會審理稅務議案,實行合議和回避制度。作出復議裁決時,實行合議表決制,參加表決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實數(shù)。
復議委員會享有以下權利:
、儆袡嘁笊暾埲嘶蚱渌嘘P人員提供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如賬簿、憑證等),并可將提供的材料在復議期間留用;
、谟袡噙M行調(diào)查,并在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勘查檢驗;
③有權對受理的稅務爭議案件作出裁決。
復議委員會有以下義務:
①為申請人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
②向申請人及相關人員講解稅法;
、蹖α粲玫牟牧线M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和泄密;
、軐ι婕暗缴暾埲嘶蛳嚓P人經(jīng)營秘密或其他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萦辛x務將復議裁決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及原處理機關,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的起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