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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汽車4S店在售車過程中代收客戶的裝飾費,汽車裝飾業(yè)務外包給另一家裝飾公司,裝飾公司每月按時付給4S店裝飾返利,4S店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fā)票給裝飾公司。但是在主管稅務機關對4S店評估過程中,認為其該代收的裝飾費為價外費用,應該繳納增值稅,請問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對嗎?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ㄒ唬┦芡屑庸飨M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ǘ┩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ㄈ┩瑫r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ㄋ模╀N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汽車4S店代收的裝飾費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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