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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審計線索的提供者一般情況下都是知情者,因為舞弊的最終結果是在使得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時侵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是國家利益或是社會公眾利益,這些都會促使知情者在安全的情況通過第三者(如審計組)予以遏止的愿望,而信息的不對稱性決定了審計人員對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行為的了解是不充分的,國家審計所面對的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行為也是多樣化的,在審計人員處于信息掌握的劣勢地位去揭示審計客體舞弊問題往往如大海撈針。
一方面,國家審計成本與審計作業(yè)時間的制約要求審計組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審計任務。另一方面,審計客體舞弊行為的預謀性與隱蔽性藏匿在巨大經濟活動中的某一個環(huán)節(jié)或事件中,并在虛假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保護下使審計人員在有限的審計時間里難以揭示,導致審計工作事倍功半或審計失敗。此時,最有效果的審計方法就是尋找審計線索,通過審計線索收集審計證據。審計路徑:公告審計事項→提供審計組聯系方式→獲取審計線索→甄別線索的真?zhèn)?rarr;收集證據→查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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