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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財稅處理差異

2009-9-11 10:39  【 】【打印】【我要糾錯

  會計處理上,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直接費用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xié)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不存在銷售協(xié)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在不存在銷售協(xié)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yè)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企業(yè)按照上述規(guī)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是以轉讓財產時的實際收回金額計量的。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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