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境外母公司(擬上市)將其股票及股票期權授予給境內子公司高管,境內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內申報繳納個稅?是適用國稅函(2007)1030號文,還是適用國稅函(2009)461號文?
2、國稅函(2007)1030號文“二、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假設上述境內子公司員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權前已按〔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對當年取得的年終獎申報了個稅,當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權所得時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再采用一次?
【解答】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內子公司高管授予股權激勵,可按照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稅函[2007]1030號文件是對某公司涉稅問題的處理案例,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印發(fā)后,國稅函[2007]1030號文件原則上不再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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