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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或折中

2010-6-11 10:52 21世紀經濟報道 【 】【打印】【我要糾錯

  當水價成本公開成為必然趨勢時,水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再度成為焦點。

  6月4日,國家發(fā)改委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消息稱,即將推進有條件城市開展水價成本公開試點。

  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已經拖延了2年半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形成了初步的定稿,如不進行最后一輪的征求意見工作,有望直接出臺。

  按國家發(fā)改委的說法,水價成本公開將包括三方面:一是供水企業(yè)要在提出調價建議前向社會公開本企業(yè)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shù)據(jù);二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成本監(jiān)審過程中可以邀請有關方面代表參與監(jiān)督;三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監(jiān)審報告要向社會公開。

  技術化標準變身原則化規(guī)定

  實際上,水價成本公開,在很多地方已有先行。

  2009年,蘭州、北京、沈陽、哈爾濱等大部分上調水價的城市都進行了水價成本公開工作。

  以蘭州市2009年調價為例,其提前向社會公布了蘭州威立雅公司財務成本,并召開了聽證會,及至社會對其漲價提出質疑 時,蘭州物價部門也公布了相應的水價成本監(jiān)審結果。

  這一切程序上都沒有問題,然而當有聽證會代表對其財務成本構成提出質疑,要求進一步公開相應財務資料時,卻沒有獲得回應。

  北京國融大通財務咨詢公司總經理李智慧表示,水價成本監(jiān)審不同于其他公共品,其成本構成比較復雜,各地情況差異也比較大。《辦法》如果不安排一些約束性指標,而是交由地方物價部門自行制定具體標準,則受地方政府控制的物價部門會成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角色,監(jiān)審效果存疑。

  國家發(fā)改委表示,全國制定統(tǒng)一的《辦法》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qū)的供水規(guī)模、水源距離、水質等差異很大,有些影響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標如合理超前建設率、產銷差率等不宜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可由各地結合當?shù)貙嶋H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辦法》最終放棄了詳細指導的路線,改為原則性指導,這是多方博弈的結果,這一結果地方政府能夠接受。

  監(jiān)審權下放力度存疑

  李智慧認為,《辦法》如果僅僅對水價構成成本的項目等做出原則性規(guī)定,而不規(guī)定每個項目的具體標準,地方物價部門可能會借口本地的特殊情況,對水價成本監(jiān)審進行放行。

  《辦法》提出不對供水產銷率和合理超前投資率做硬性規(guī)定。李智慧表示,其實水價成本當中最難公開的就是人員安置和超前投資規(guī)模。超前投資問題一向是水價成本公開的敏感問題,如果中央不做硬性要求,則地方物價部門很可能選擇不公開或者放寬公開標準。

  再次,水價成本當中一些不合理的成本,可能會轉變?yōu)楹侠淼哪J襟w現(xiàn)。

  而地方自來水公司在公布其成本的時候,也不會詳細說明每筆錢的去處。對一些不合理的資本成本轉嫁,地方自來水公司在公布成本的時候僅僅會公布“利息”項,而不會詳細說明這筆利息產生的緣由。

  李智慧等業(yè)內人士呼吁,《辦法》是水價成本公開的重要條件,希望有關部門不要因為急于出臺,而對一些重要監(jiān)審項目放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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